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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将调整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0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青海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6月26日组织召开了青海省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

    此次我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的调整范围包括,全省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不包括成人教育院校学费。方案优化了学费分类,根据青海省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普通本科院校学费分类调整为5类,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高职院校继续沿用2类学费分类划分。同时,方案提出了拟调整标准。其中,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860元,平均涨幅为29.50%;农学、师范、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调700元,平均涨幅为29.85%;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750元,平均涨幅为29.40%。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仍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

    我省现有13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本次调整学费涉及11所院校,分别是普通本科院校3所,高等职业院校8所。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省委党校等2所成人教育院校因生均培养成本较低,本次学费标准不作调整。据悉,此次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现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同时,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各高校确保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另外,进一步改革收费方式,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的原则,拟将现行的按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收取,逐步试行。

    省内部分高校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有关代表出席了听证会并分别发了言,大家表示同意听证方案。(记者 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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