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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核查的通知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7-05
    来源: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自2014年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以来,国家标准委已确定并下达了40个示范项目,这些示范项目发挥了良好辐射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巩固示范项目成果、总结并大力推广示范项目的成效,更好发挥示范精品效应,按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委2016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创建精品、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对已批准的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和确认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核查范围

    国家标准委已经批准下达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见附件1)。其中:对2014年-2017年期间下达的29个示范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核查;对2018年以来下达的正在实施中的11个示范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检查并督促工作进展。

    二、评估核查要求

    示范项目的评估核查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分为自评估工作、汇总报送材料、复核确认并通报三个阶段,2018年底完成。

    (一)第一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6月-8月)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组织并指导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自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填写《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表》(附件2)。认真总结示范项目实施后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归纳近年来示范项目取得的典型成效,培养的标准化人才情况,形成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成果;提炼示范项目的创新做法和模式;提出对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等,形成自评估报告。

    自评估材料应真实有效,数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7月,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省级核查并汇总报送材料(9月)

    相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总结示范项目的管理运行、政策支持情况。对辖区内示范项目自评估报告材料要逐一核实,统一汇总,并归纳分析示范成效和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确保每一个国家级示范项目“精品属性不退化”、“示范标杆不虚名”,真正使每一个国家级服务业标准示范项目成为服务业领域名副其实的、经得起考验的、耐得起同行学习的优秀典型。

    根据《管理办法》的项目动态管理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要依据事实进行初步综合研判,对每一个示范项目提出是否继续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建议。对于政策机制保障不持续、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项目,要提出调整的具体意见。

    (三)第三阶段:国家标准委组织复核确认并通报(10月)

    国家标准委将根据服务业发展形势的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服务业标准化的工作部署,依据标准化法第31条和《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2014-2017年下达的示范项目进行复核、评估,并进行确认和通报。按照“从严管理、加强监督”原则,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示范效果显著、辐射作用广泛、形成人才队伍的项目将继续加强支持、扩大宣传和推广经验。对达不到示范要求、管理不力、停滞不前的项目将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

    三、其他要求

    我国服务业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针对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品种日益丰富,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规范化和品质提升需求迫切,需要不断强化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实践证明,推进试点示范是开展服务业标准化、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效手段,也是有力的工作抓手。请省局高度重视,以本次评估核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持续跟踪和监督管理,不断总结成效、巩固成果、推广经验,创新机制,推动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成为优秀的“服务品牌”,在国内真正成为业界学习的榜样,在走向国际进程中,力争成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排头兵”。#p#分页标题#e#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真做实干、积极探索、突出实效。也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及时汇总标准化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信息,至少每半年一次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

    今后,在各省报送的示范项目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委将组织编制“国家服务业标准化优秀典型案例汇编”,加大示范项目典型在国内外的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健康发展。

    四、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请相关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示范项目核查情况报告和有关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包括2017年前下达的29个项目的全面核查材料和正在实施中11个项目的阶段性检查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或材料数据光盘。

    联系方式: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联 系 人:张郡楠 许建军

      联系电话:010-82262916 82262632

      传 真:010-822607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件:zhangjn@sac.gov.cn;xujj@sac.gov.cn

    附件:1.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清单

       2.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表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