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5日,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通告原文:
一、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经营的“赣味坊 西瓜子”
(一)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3日接到有关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江西正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的“赣味坊 西瓜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测结果为2.05g/kg(标准要求为≤1.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赣味坊 西瓜子”是2018年3月13日从“江西正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10kg,因为该“赣味坊 西瓜子”属于联营产品,没有购进价格,按照售价扣点以盈利,以39.6元/kg的价格售完(包括省食检院买样的2.5kg),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396元。另外,我局于2018年5月3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经询问调查,该公司答复其进货是公司总部统一配送,索证查验也是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负责将索证录入系统的工作人员较少,很难及时录入所有批次出厂报告,因我局检查时如果去查询原始记录比较耗时,没有厂家发送过来及时,因此该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要求厂家立即发送过来以供我局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罚没款共计55396元,上缴国库。(景市监食罚决[2018]62号)
(三)该产品属预包装食品,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所致,洪客隆百货投资(景德镇)有限公司将在后期加大进货查验力度,加强质量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