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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
作者: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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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调整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890元/月上调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7元/小时上调为18.5元/小时。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意味着这次全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统一上调为2020元/月。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市人社部门提醒,有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市自1996年开始,除1998年和2009年外,基本每年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1996年7月1日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只有240元,至2011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突破千元大关,今年首次突破2000元大关。
据了解,一般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关部门也会相应对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等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正,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病假员工、带薪休假员工、试用期员工、停工停产单位员工和失业人员等将直接受益。(沈春来 朱辑 丁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