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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质检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审核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划财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关于质检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审核的通知

    质检财函〔2014〕16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1号)要求,为了做好质检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总局定于2014年7月1日-7月3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进行质检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对各单位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

    (一)审核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4、设置低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5、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6、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7、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8、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已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审核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2、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3、本企业章程;4、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6、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以上材料外(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2、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置低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提交材料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装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统一用A3纸打印,装订线在内侧中间。

    (二)相关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上述材料一式二份。

    三、参加人员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负责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人员一名。

    (二)事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小组成员:刘怡(福建局)、张学诚(江西局)、邹萍(山西局)、邱彬彬(珠海局)、王俊(上海局)、万佳玲(宁波局)、柳华(山东局)、赵曦(四川局)、吴微(深圳局)、尹红艳(云南局)、孔晨(干部教育中心)。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小组成员:居峻德(上海局)、赖永红(云南局)、王丽丽(宁波局)、单丽(湖南局)、宋妍(湖北局)、李夏华(河南局)、何梅英(浙江局)、宁萍萍(广西局)、莫瑞琼(广东局)、刘芳(福建局)、许明文(安徽局)、王忠海(认监委)。

    审核小组人员于2014年6月30日15:00前到达。

    四、其他事项

    (一)质检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定于2014年7月1日-7月3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进行,根据审核情况适当调整。

    (二)请各单位于2014年6月27日前,将参加审核人员姓名、性别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达到时间,报给内蒙古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联系人:于旭东,电话:0471-4340650,手机:13009508112。

    (三)参加审核人员食宿费自理。

    (四)产权登记工作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完成。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完成后,各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数据录入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