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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08
    来源:

    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8日电(记者 李云平)记者8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决定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平均上调幅度达5%,惠及270多万名退休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按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对特殊群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整体上调。

    内蒙古明确规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7元;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按照生活费水平的1.8%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

    内蒙古对高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予以政策倾斜。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养老金标准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