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符合市场规律
有报道称,备受业内关注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近日正式发布,该标准明确规定三文鱼包含虹鳟等鱼类品种。对此,有人质疑,标准是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三文鱼分会成员单位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共同起草的,其中涉及的企业都是利益相关方,如此制定标准可能难言客观。
笔者认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并无不妥,而且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此外,我国《标准化法》也有类似规定。可见,《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制定由企业参与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从有关行业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企业、团体、行业制定标准的做法也并不罕见。在汽车、通讯等行业领域,都有行业、团体和企业参与乃至主导制定标准的情况。标准化对于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都有重大意义,对于那些发展尚不成熟的行业来说,标准化的重要性尤其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政府主导、政府出资、政府批准制定和发布标准的方法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形势,也无法适应企业的创新要求。因此,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甚至主导标准制定应该成为一种趋势。
但也应该注意,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相关行业、团体和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市场发展水平。同时,此类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权威标准,也取决于市场的认可程度。制定的标准如果科学、合理,在此标准引导下的产品质量高,自然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制定的标准如果夹带“私货”,导致以次充好的现象,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
此外,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化,也不意味着主管部门就应该彻底退出该领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团体、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这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政府鼓励优秀企业主导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并不是对市场秩序甩手不管,政府必须更好发挥作用,加强对行业标准制定的引导和监管,推动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再看《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这份团体标准中除了对三文鱼的定义和寄生虫作出了规定以外,对产品标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便消费者清楚原料鱼来自哪里,并知晓产品的商品名称及品种。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团体标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上,应写明是“三文鱼(大西洋鲑)”或者“三文鱼(虹鳟)”等。在此情况下,《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并无不妥。只是具体落实情况应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且这个标准最终是否能成为“权威标准”,也应该由市场来说话,由消费者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