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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鱼标准不能自说自话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8-08-20
    来源:

    团体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与国家标准的效力不一样,考虑到国内一些企业自律意识差,功利主义盛行,在制定标准时断不能完全交给企业,制定的标准也应该多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看齐,从严不从宽

    虹鳟是不是三文鱼?这本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却被刚刚成立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轻松”化解。在其发布的国内首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明确指出“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

    “三文鱼”是鲑鱼的英文名“salmon”的译音,外国的三文鱼主要是指大西洋鲑和太平洋鲑。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海水鲑科鱼类,而虹鳟则是淡水鲑科鱼类,英文名是“rainbowtrout”。简单说,两者同科不同属,长得像但并不是真正的一家人。单纯从吃的角度来看,淡水里的寄生虫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多,所以生吃虹鳟鱼或者其他的淡水鱼虾,就有相当大的风险感染这些寄生虫。而提起“三文鱼”,人们大多会想到可以做成刺身生吃,甚至会认为这是最有营养的吃法。当然,这都是建立在对海水养殖的三文鱼的认知基础上,对淡水养殖的虹鳟就应该另当别论了。现在的团体标准忽略了其中的显著差异,得不到社会认同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把虹鳟归为三文鱼,有点把李鬼说成李逵的意思,也很好解释了什么是“鱼目混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恐怕不是因为标准制定者不知道其中的差异,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是由三文鱼分会的13家成员单位制定的,虽宣称“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严格把握关键控制点,结合专家科学支撑与企业实践状况”,但不得不说标准反映的更多是会员单位的利益诉求。因为13家会员单位无一例外全部是企业,绝大多数还都是水产企业,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董事长更是三文鱼分会的会长。这家盛产虹鳟的企业,早已高调宣传“我国青藏高原养殖三文鱼已占国内三分之一市场”。这样的标准制定有些自说自话,谁是最大利益获得者一目了然。行业协会自然要为会员单位服务,却不能无视公众利益,滥用标准制定权力,充当利益集团的工具。

    话说回来,团体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与国家标准的效力不一样,其目的主要是促进相关行业、团体和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市场发展水平,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虽然《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对寄生虫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产品标签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即便如此,仍会产生不良效果。一则可能导致更多企业以此作依据,为虹鳟等戴上“三文鱼”标签谋取更大的利益;二则可能误导消费者“三文鱼”原来就是虹鳟等,毕竟大多数人对两者的区别并不清楚。标准制定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让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也并无不妥,相反早已是国际惯例,而且符合标准制定市场化方向。但是,市场化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化,也不意味主管部门彻底不管。考虑到国内一些企业自律意识差,功利主义盛行,在制定标准时断不能完全交给企业,制定的标准也应该多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看齐,从严不从宽。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制定,堪比一面照妖镜,照出了一个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儿戏。在此过程中,学术意见和大众声音并没有被吸纳进去,而是固执己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在其他行业、组织、领域,也要极力避免这样的“自由发挥”,用有效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真正让市场说了算,而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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