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18年8月23日消息,上海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017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p#分页标题#e# | 上海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684097594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振中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上海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商贸企业,批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为********P,食品经营许可证为JY********,有效期至2022年11月5日,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团村四名1050号1幢,经营模式为从事婴幼儿与儿童食品系列产品的批发与销售,为“优贝加”商标品牌的合法使有人,不从事具体的生产,一般委托授权具有生产资质的代工企业进行代加工生产。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日与广东麦丹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当事人委托广东麦丹郎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优贝加牌婴幼儿营养粥系列产品,采用广东麦丹郎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生产资质标识和当事人的品牌标识……代加工产品所使用的包材(包括内袋包装膜、外包装袋、纸盒等配套)由当事人负责设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委托广东麦丹郎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当事人销售的优贝加225g草本益生元系列宝宝粥(淮山排骨小米粥、核桃南瓜小米粥、胡萝卜猪肉粥、蔬果大骨粥)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属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上述优贝加婴幼儿营养粥配料表中有低聚果糖(益生元FOS)的成分,根据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用于上述优贝加婴幼儿营养粥产品中的低聚果糖应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然当事人由于食品法规知识匮乏,在其销售的上述食品配料表中标有低聚果糖(益生元FOS),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表示低聚果糖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第4.3.1的规定。从当事人于2018年1月3日开始销售上述优贝加婴幼儿营养粥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4种优贝加婴幼儿营养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9600盒,赠送了3390盒,召回了2405盒,实际销售了3805盒,总的召回产品的货值为41125.5元,实际销售额为41299.8元,总货值为82425.3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营养粥的违法所得为41299.8元,货值金额为82425.3元。 #p#分页标题#e#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299.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p#分页标题#e#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