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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把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

    作者:中央纪委监察部
    发布时间:2018-08-27
    来源: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一刻不能停歇。近日,深圳市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的规定(试行)》,通过建立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项机制,既给深圳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列出了责任清单,也提供了工作指南。

    《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制度执行和完善、加强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等6项责任内容。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责任内容,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一条明责、履责、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针对纠正“四风”组织开展专题教育,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等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同时,要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

    《规定》明确了建立“四风”问题台账、民主生活会上专门报告、纳入巡察工作及述责述廉重要内容等一系列监督检查举措,把监督挺在前面,打造立体有效的“四风”监督网络。

    《规定》还对加强信访举报、加强明察暗访、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对“四风”问题优先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一案双查”严肃问责、约谈整改等查处措施提出具体的硬性要求。

    对“四风”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在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在本地区本部门通报曝光;在行业系统发生的,在行业系统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

    对纠正“四风”不力、群众意见多、问题多发的单位,上一级党委(党组)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督促限期整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启动问责机制。(深圳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张祎鑫)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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