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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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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10月1日起,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谈判药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力度,杜绝医院买不到、药店也买不到药品等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发生。
自2018年10月1日起,已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硼替佐米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全部按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相关生产企业要在9月30日前主动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调价申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各地在2018年9月30日24时按照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各市州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衔接,确保群众看病就医不受影响。省直、金昌、天水、酒泉、甘南、嘉峪关、平凉、武威、甘肃矿区等使用省集中“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的地区及单位,由省厅直接更新;兰州、定西、张掖、临夏、庆阳、白银、陇南7个自建系统和甘肃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按通知内容自行更新。(记者 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