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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作者:工标网
    发布时间:2018-11-19
    来源: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完善疫苗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

    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疫苗管理改革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疫苗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疫苗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为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疫苗研制、上市许可监督管理和疫苗批签发管理。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长期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并按标准提供追溯信息。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发现上市销售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不采取召回措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特别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