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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开始青海省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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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省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元月开始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提高80元/月,从原50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增幅16%。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00元/年,从原3700元/年提高到4300元/年,增幅16%。
低保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践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将“小财政”办“大民生”执政理念一以贯之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记者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