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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特函〔2018〕2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国质检特[2015]152号)文件要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应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为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工作

    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工作是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首要工作,尚未完成能效普查工作的地区,应加快普查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底按要求完成能效普查工作。尚未完成能效普查工作的地区应继续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填写《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统计表》,并于每季度末按时将统计表报送我局。

    各地要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工作,特别是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政府划定的限制地域范围,及时注销应当淘汰的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防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各地要同时做好锅炉基础数据管理工作,对于已淘汰锅炉应及时从数据库剔除,确保锅炉数据真实有效。

    二、继续做好新建锅炉准入把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政策性文件已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明确的限制性要求,部分地区也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限制区域内不符合新建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此外,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把好工业锅炉产品能效关。

    三、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与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各地应结合已经开展的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和锅炉系统安全节能达标示范活动,做好经验总结,加强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相关要求,各地不应再组织开展新的锅炉系统安全节能达标示范活动。

    2018年,我局将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培训。各地也要按照《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10吨/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减排培训。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做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2月21日前将本地区三年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总结报送我局节能处。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代章)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