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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18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简称《意见》)。近期,我局收到关于《意见》实施的反馈,对“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有不同理解。为统一执行尺度,现予以明确,“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既包括2018年7月30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又包括2017年10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新增井道中安装的电梯或原有井道中新安装的电梯。

    另外,对检验合格的电梯进行改造或更换时,监督检验中对救援通道项目可按照改造或更换前的对应项目要求进行检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报我局。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9年1月23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