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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划财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关于开展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财资[2015]9号)的要求,为全面掌握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总局将组织开展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的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

    (一)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或批准设立的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层级企业。不包括上述各级企业对外投资的参股企业。

    (二)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

    (三)质检系统所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层级企业。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层级企业对外投资的参股企业。

    二、调查内容

    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内容:

    (一)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设立背景、产权关系、资产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历史负担等。

    (二)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对所办企业的管理方式、业务关联程度、所办企业上缴利润或管理费情况等。

    调查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报送文字分析材料和基础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相关材料撰写和数据的编制、整理及汇总工作,应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财资[2015]9号)的调查报告提纲、调查表及编制说明、调查软件等要求,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方法及数据软件,填报、分析及汇总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相关材料。

    调查软件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leQnLltg

    四、具体要求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各单位上报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报送材料包括:

    (一)纸质资料:中央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报告、企业(集团)有关情况报告、汇总(合并)和全部单户的企业分户录入封面、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表(相关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

    (二)电子数据:中央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报告、企业(集团)有关情况报告、汇总(合并)和全部单户的企业分户录入封面、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表。

    总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单位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相关材料会审工作有关安排以及具体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卢京州 电话:010-82261967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财资[2015]9号)

    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

    2015年5月2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