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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延续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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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延续的通告》,从今年开始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延续执行冀人社发[2017]20号和冀人社发[2015]46号的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夏季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的额外劳动报酬补偿。由于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此外,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劳务派遣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记者 邢杰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