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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0元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3563号),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以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3563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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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4132661118D

    法定代表人姓名

    石磊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止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区书林路850号开设食堂并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食堂包括厨房和就餐区面积大概有480平方米,就餐区有40张桌子,160张椅子,厨房有2台冰箱,2个灶台,2个操作台,2个保温台。当事人将公司食堂承包给上海献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经营,食堂每个工作日向员工供应一次午餐,每日就餐人数不等,最高峰时有150人,最少时50人不到,供应的菜品均为热食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餐饮发票,查实当事人食堂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为9000元人民币,因当事人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故无违法所得。自2019年3月4日起,当事人关闭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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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关闭食堂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2019年6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监管松告字〔2019〕第2720190035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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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