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上海华泰医院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闵处字(2019)第122019006702号),上海华泰医院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以罚款(10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127.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闵处字(2019)第12201900670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华泰医院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p#分页标题#e#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华泰医院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抽取上海华泰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当归”(批号180301,生产商: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贝片”(批号171101,生产商: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柴胡”(批号180101,生产商: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判定上述批次药品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性状”,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2日、3月5日将三份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上海华泰医院,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上述三批次饮片分别购进15公斤、5公斤和10公斤,均是从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单位已经提供相关发票和购货清单等相关材料。除去抽样使用的300克,上述三批次的中药饮片已经全部使用完毕。经查询该院收费系统,“当归”(批号180301)、“浙贝片”(批号171101)、“柴胡”(批号180101)售价分别为130元/公斤、220元/公斤、225元/公斤,货值金额合计5300.00元。本次抽验不合格涉及到销售金额合计为5127.5元。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p#分页标题#e#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6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27.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一佰贰拾柒元伍角(5127.50);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一万陆佰元整(106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一万伍仟柒佰贰拾柒元伍角(15727.50)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万陆佰元整(大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一佰贰拾柒元伍角(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p#分页标题#e#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