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超标准”当“高标准”
“检查卫生时,要求路面没有落叶;军容风纪检查,规定各连队的发型必须一致;射击考核,成绩没达到优秀就是不合格……”6月21日,在某部组织的机关基层双向讲评会上,基层官兵对机关的有些“高标准”很有意见:“有些标准看似很高,其实不是违背规律就是违反规定,这样的标准还是不提为好。”
“标准”,意指衡量事物的准则。为基层各项工作立个标准,是检验工作成效、防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和促进工作落实的一种手段。高标准才会有高质量。但是,这个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而应符合实际、符合规定。如果人为拔高,提出的标准“难于上青天”,或者根本没法实现,这样的“高标准”就失去了意义。
事实上,基层各项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才是达标,条令条例、训练大纲等各项法规都有明确的标准。这些标准,都是经过充分论证得来的。把这些标准不折不扣落实了,就是坚持高标准。如果跳出规定“另搞一套”,不仅有损规定权威,也会给基层建设带来不利影响。比如,某部机关为了在比武中取得好成绩,给参赛的一个连队提出了“全连在400米障碍训练集体创破纪录”的高标准,结果半个月内因训练伤增多,该连成了“病号连”。该连一名官兵在公众号 “吐槽”:机关干部冲动,受伤的却是我们。
坚持高标准,归根结底为的是提高战斗力,而不是为了提高影响力。评价一个标准是不是高标准,关键是看这些标准是否坚持了“标准内的上限”,使官兵“跳一跳,够得着”,是否真正促进基层上台阶。如果好高骛远、一厢情愿,定“人人3000米跑成绩要在10分钟之内”的“超标准”, 定“每个连队每年至少有三件革新器材”的“高指标”,基层难免会对机关的指导能力提出质疑,即使个别连队或个别官兵达到了“高标准”,也难以持久。
个别机关干部之所以敢为基层定“自己都知道实现不了的高标准”,为的是显示自己“严格要求”“高度重视”。这是政绩观不端正的表现。须知,过犹不及,“高标准”并不能一定显出“高水平”,真正的严格要求,是严在“格”内的要求;真正的高度重视,是高在“度”里的重视。如若偏离了科学规律,背离了指导初衷,不管定的标准再高、指标再多,对基层建设来说都是“有害的积极性”。
“屋漏在下,止之在上。”一些机关离谱“高标准”的下发,与党委把关不严也有关系。解决之法,除了机关干部提高法规意识、定标准前切实搞好调研之外,党委也必须把一把“高标准”的标准。今年是“基层减负年”,把超出标准的“高标准”列入减负名单并认真落实,按照条令条例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等法规制度严格抓建,方能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95100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