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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星光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产品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7-19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9日,南京市溧水区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溧市监行罚字〔2019〕65号)》。南京星光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产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65号

    当事人:南京星光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838537XT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浩,身份证号码:3201﹡﹡﹡﹡﹡﹡﹡﹡﹡013,联系方式:137﹡﹡﹡﹡﹡﹡68,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南门农场三区20-1号

    2019年2月26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在监督检验中,经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检验判定净含量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被判为不合格,报告编号分别为:(2018)第宁质技监量字[2018]5号4757号、(2018)第宁质技监量字[2018]5号4758号、(2018)第宁质技监量字[2018]5号4759号、(2018)第宁质技监量字[2018]5号4760号。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批准,本局于2019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8年12月11日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从当事人门市部(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0号A幢9号)(现已关门)抽取种子进行监督检验,其中抽取的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称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是从生产厂家杭州三江种业有限公司购进,各购进20袋,购进价格都为65元/袋,销售价格都为70元/袋,抽样的时候各抽了10袋,以7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的(抽样单中检验批量分别为35,43),未向本局提供购货单或进货单;大阪甘蓝是从邢台甘之都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00袋,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抽样的10袋和销售的9袋都是3元/袋销售的,剩余的81袋退给厂家;四季绿翠莴苣从绵阳市华夏现代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400袋,购进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抽样的10袋和销售的8袋都是2.5元/袋销售的,剩余的382袋退给厂家。由于当事人所述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购进数量小于抽样单中的检验批量,本局认为应以抽样单中的检验批量35,43为准,所以上述不合格种子的货值金额为67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事项的情况。

    证据二,绵阳市华夏现代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四季绿翠莴苣的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

    证据三,邢台甘之都种业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大阪甘蓝的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不合格种子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

    证据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样地址和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抽样数量等。

    证据六,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四份,证明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宁质监计移2019009),证明当事人经营点已经关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本局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溧市监罚告字〔2019〕11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杭松80日青梗松花菜、杭松90日青梗松花菜、大阪甘蓝、四季绿翠莴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352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