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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米彦泽)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企业开展工作,行业监管处室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当在开始创建时告知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

    企业自愿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办法指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有效,每年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自评1次,并提交自评报告。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申请应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他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按规定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优先推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及个人等先进的评选。各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