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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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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规定确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既能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也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精心实施,力争8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