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曹小林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7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津南区曹小林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p#分页标题#e#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p#分页标题#e#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p#分页标题#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津南区曹小林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 天津市津南区曹小林电动车经营部(曹小林) | 92120112MA05XF0N0L #p#分页标题#e# | 92120112MA05XF0N0L | 曹小林 | 津市场监管津南管罚【2019】5号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p#分页标题#e# | 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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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 ||||||||||||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 ||||||||||||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 ||||||||||||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 ||||||||||||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p#分页标题#e# | ||||||||||||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