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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第10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04
    来源: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今年是我省第10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级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平均提高7.24%。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13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51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189元,平均提高13.24%。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实际领取额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平均提高7.3%。(记者 陈晨)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