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10月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9〕004号),2018年8-12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并撤销产品《公告》,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整改完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04号
被处罚企业:山东鸿运达专用车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工业园区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ZZK9403CCY型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