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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粉皮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消息,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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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市监食罚〔2019〕41号

    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案

    #p#分页标题#e#

    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

    ?913403003972202110U(1-1)

    徐琳琳?

    当事人生产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9日

    #p#分页标题#e#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41号

    当事人: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300397220211U(1-1)

    住所:安徽省蚌埠经济开发区湖滨社区孙郢村铁路五金厂东南侧

    投资人:徐琳琳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6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厂生产的粉皮抽检,抽检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 7 月 8 日送达检验报告,在检查现场时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你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申请复检。我局抽检科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认为该批次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不得复检,未受理复检申请。你厂的意见是要求复检是你厂的权利,抽检备样的产品超过保质期,不能复检,不是你厂造成的。由于国家局没有明确的解释,我局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批次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不得复检,初检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为慎重起见,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 8月5日对你厂生产的粉皮抽检,抽检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但由于不是一个批次的产品,检验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2019年6月17日抽检的该批次粉皮生产了196公斤,实际销售了155公斤,剩余的粉皮被你厂销毁。销售单价2.2元/公斤,成本价1.7元/公斤。生产时添加的食用明矾制造商为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新星明矾厂。上述产品货值为431.2元,违法所得为77.5元。

    你(单位)生产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时现场情况。2. 检验报告BB2019SC0135,证明该批次粉皮抽检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3. 询问笔录,证明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4.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投诉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举报成立。

    在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你(单位)举报了一家违法经营的单位,已被我局立案查处,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2、并处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柒拾柒元五角(¥15077.5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分页标题#e#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