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嘉凉包装饮用水。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9450000622231840 | 样品名称 | 嘉凉包装饮用水 |
生产日期 | 2019-07-09 | 型号规格 #p#分页标题#e# | 18.9L/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 检验机构 #p#分页标题#e#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191514)显示,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07-09)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817.00元,涉案违法所得299.6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嘉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发现存在问题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存在问题的食品,并积极整改,且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的投诉。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较小,未发现有食用该食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也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本次检验的5个样品中仅有1个样品不合格,其余4个样品均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行为的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嘉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9.60元;2.罚款3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299.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灌装压盖链条运行不稳定偶尔跳动,造成产品封盖不到位,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振动挤压后桶盖漏气导致桶内的水受空气污染,造成产品不合格。
企业整改情况: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马上成立以莫光浩总经理为组长的质量技术分析研讨小组,认真分析生产工艺、操作程序的关键控制点是否正常,生产员工操作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后,调整压盖链条长度和高度,使之运行平稳压盖密封合格率达至百分之百。
整改复查情况:柳州市聚康饮品有限公司已经整改完毕。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