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涉及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生产的好丽洁饮用纯净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9450000622231749 | 样品名称 | 好丽洁饮用纯净水 |
生产日期 | 2019-07-08 | 型号规格 #p#分页标题#e# | 18.9升/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铜绿假单胞菌 | 检验机构 #p#分页标题#e#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生产经营的好丽洁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07-08)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2日对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了302桶涉案好丽洁饮用纯净水,出厂检验使用5桶,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召回了5桶。本案货值金额为604.00元,违法所得为292.00元。
依法处罚情况: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好丽洁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07-0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案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比较小,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至本案调查终结,未发现相应食品安全不良事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2.00元;2.并处罚款3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涉案好丽洁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回收空桶消毒不彻底,个别成品水用手工挂盖,送样途中水桶漏气。
企业整改情况: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新采购一台高压内冲洗机,加强冲洗消毒;2.严谨手工挂盖。
整改复查情况:柳州市柳东新区好丽洁饮品厂已经整改完毕。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