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生产的鸡蛋布丁味固体饮料。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9450000622231782 | 样品名称 | 鸡蛋布丁味固体饮料 |
生产日期 | 2019-07-06 | 型号规格 #p#分页标题#e# | 700g/袋 |
标称生产 企业 | 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 | 被抽样 单位 | 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霉菌项目 | 检验机构 #p#分页标题#e#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生产的鸡蛋布丁味固体饮料(规格型号:700g/袋,生产日期:2019-07-06)共100袋,成本价7.50元/袋,销售价格为9.00元/袋。该产品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909.00元,涉案违法所得31.5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味固体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发现存在问题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存在问题的食品,并积极整改,对已售出的相关食品及时有效召回,召回大部分不合格产品,有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较小,也未发现有食用该食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布丁味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鸡蛋布丁味固体饮料(规格型号:700g/袋,生产日期:2019-07-06)80袋;2.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3.罚款2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031.5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原材料在使用完毕后没有密封到位,导致有空气水份进入。
企业整改情况: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立即购置密封夹及塑料密封保鲜盒,在使用材料完毕后,及时密封保存;2.员工卫生消毒意识不够,及方法不到位,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强调生产人员要提高卫生消毒意识,并且购买爽套新工作服。3.警告和处罚相关生产责任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再次发生。
整改复查情况:柳州市亿滋食品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已经整改完毕。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