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分页标题#e#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食罚〔2019〕64号 #p#分页标题#e# | 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 | 91340300MA2MTJ4X60 | 赵启国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云英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分页标题#e#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8日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64号
当事人: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MA2MTJ4X60
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556号华海城市广场一楼
负责人:赵启国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安徽省甘泉养蜂专业合作社2019年3月1日生产的紫云英蜜,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AH2019-SGC-02754)。
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区查见标示安徽省甘泉养蜂专业合作社2019年3月1日生产的紫云英蜜,共1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蚌市监食查扣[2019]36号)。
经查,当事人2019年6月22号购进抽检批次紫云英蜜5瓶,购进价格24.8元/瓶。销售价格33.5元/瓶,已销售4瓶(均为抽样检验购买),其余1瓶被执法人员扣押。产品货值167.5元,违法所得34.8元。当事人进货时已索取并查验了供货商的生产资质、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留存了蚌埠市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AH2019-SGC-027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执法人员2019年8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执法人员2019年9月4日询问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复印件、供货商安徽省甘泉养蜂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6.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对涉案食品的扣押情况及当事人意见;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产品控制措施。
2019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食罚告〔2019〕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p#分页标题#e#
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时已索取并查验了供货商的生产资质、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留存了蚌埠市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不知道采购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食查扣〔2019〕36号
当事人: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海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MA2MTJ4X60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556号华海城市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启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略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食查扣〔2019〕36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地点:蚌埠市货场一路18号。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常温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时召俊 联系电话:0552-3015960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食查扣〔2019〕36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