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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化妆品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2019〕10号)指出,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施﹡皆)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哲米R雷尔R烫发水(生产日期为2018/11/01、规格为120ml×2),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据此,应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当事人: 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施﹡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施﹡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22日,本局收到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9983),报告显示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施﹡皆)经营销售的哲米R雷尔R烫发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2019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该化妆品标签标识“注意事项中未标注含巯基乙酸盐;未标注按用法说明使用;未标注防止儿童抓拿”,其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药监妆〔2018〕58号文要求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合格。

    2019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内与检验报告中同一品规、批号的6盒哲米R雷尔R烫发水尚在正常销售,本局遂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成市监妆〔2019〕10号)对上述涉嫌违法化妆品予以全数扣押。因该店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立案查处。

    经调查查明,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施﹡皆)共购进涉嫌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哲米R雷尔R烫发水(生产日期为2018/11/01、规格为120ml×2)11盒,货值金额共计88元,销售5盒,获取价款40元,亦即违法所得为40元。另查明,本案所涉哲米R雷尔R烫发水属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5073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9983)、《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川送告H2019 030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该美容美发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No:GC19512287)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2019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成市监妆〔2019〕10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郫县青云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施﹡皆)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哲米R雷尔R烫发水(生产日期为2018/11/01、规格为120ml×2),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据此,应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总局2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化妆品哲米R雷尔R烫发水6盒;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计180元;罚没款合计220元(大写:贰佰贰拾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行政执法代码:﹡﹡﹡﹡,地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分页标题#e#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1月20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