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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21
    来源:

    新华社长沙12月21日电(记者 刘良恒)记者21日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长沙市近日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规定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且专职教师应在3人以上。

    长沙市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所取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对于场地与设施,长沙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相对独立,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租赁场所办学的,还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对于教职员工,长沙市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应在3人以上,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