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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堂县意宝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朱**)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化妆品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罚〔2019〕12号)》。信息显示,金堂县意宝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朱**) 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被行政处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罚〔2019〕12号)

    当事人:金堂县意宝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0121MA6C25M627

    经营场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街*****号

    经营者: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街*****号

    本局于2019年11月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HZ2019A09989)。报告载明,金堂县意宝隆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朱**) (以下简称意宝隆商行)经营的化妆品卡淇尔烫发液(生产单位:广州市白云山区卡淇日用化妆品厂;规格:(120ml×2)/盒;生产日期:2019/03/01;限用日期:2022/02/28;保质期三年)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意宝隆商行于2019年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卡淇尔烫发液18盒,购进单价为***元/盒,截止2019年11月已以***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取违法所得***元。库存为0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998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2019.10.29),询问笔录1份(2019.10.29),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卡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鉴于该涉案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综合考量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不合格项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隐患等因素,酌予从重幅度处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二、并处违法所得4.5倍,即45元×4.5倍=202.5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45+202.5=247.5元,大写:贰佰肆拾柒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行政执法代码:01004800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 25 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