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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罚〔2019〕11号)》。信息显示,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行政处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罚〔2019〕11号)

    当事人: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

    住址:成都市金堂县文化街******号7栋1层******号

    经营者:陈献豪,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堂县文化街******号7栋1层******号

    2019年6月2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所经营化妆品:1. 卡丝蓝烫发液(生产企业: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610,限用日期:20220609,保质期三年,包装规格:120ml×2/盒,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1059,被抽样数量:4盒,进货数量:14盒,单价:3元/盒);2. 漢典?烫发液(生产企业: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样品批号:190102,限用日期:2022/01/03,包装规格:280ml/盒,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669,被抽样数量:4盒,进货数量:14盒,单价:4元/盒);3. 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生产企业:广州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样品批号:D14-A84,限用日期:20210413,保质期二年,包装规格:120ml×2/盒,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609,被抽样数量:4盒,进货数量:9盒,单价:3元/盒)进行了监督抽验。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依据国药监妆【2018】58号文要求进行检验,判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论:上述品种按照国药监妆【2018】58号文要求检验巯基乙酸、PH、标签标识,结果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Z2019A09958、HZ2019A09959、HZ2019A09960)。

    2019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及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经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品种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5盒(标识信息:生产企业广州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样品批号:D14-A84,限用日期:20210413,保质期二年,包装规格:120ml×2/盒,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609)。经比对查实上述化妆品与编号为HZ2019A09959的检验报告中载明的化妆品一致,本局现场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行政强制。

    当事人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卡丝蓝烫发液、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漢典?烫发液,经国家抽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三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涉案化妆品数量及违法所得;

    2. 营业执照复印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 检查笔录问询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涉案产品为特殊用途类化妆品,经综合考量,对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上述化妆品卡丝蓝烫发液、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漢典?烫发液的违法行为酌予从重幅度的罚款。

    本局认为:金堂县赵镇亚细亚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卡丝蓝烫发液、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漢典?烫发液,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鉴于涉案产品为特殊用途类化妆品的实际,据此,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如下:#p#分页标题#e#

    1. 没收涉案化妆品【景红达?烫发液(热敷型)(快速芳香型)(生产企业:广州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609,样品批号:D14-A84,限用日期:20210413,保质期二年,包装规格:120ml×2/盒】 5盒;

    2. 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以上罚没共计110+110×4.5=6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行政执法代码:010048007,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5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