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董现生水产经营部(董现生)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市东丽区董现生水产经营部(董现生)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免罚〔2020〕32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董现生水产经营部(董现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0MA05WFNF68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菜市场27号商铺
经营者:董现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012
2019年11月5日本机关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FI-10235-2019、TFI-10236-2019), 两份报告显示2019年10月17日分别从天津市东丽区董现生水产经营部(董现生)处抽检的海蟹(样品数量:4公斤,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7日)和皮皮虾(海水虾)(样品数量:3公斤,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7日)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912000000183
2621、SC19120000001832622)和检验报告(TFI-10235-2019、TFI-10236-2019),当事人当场对上述材料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当事人称上述不合格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均已售完。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9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85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市西青区和润发海产品批发中心购进了10公斤经抽检不合格的海蟹,共计850元,截至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海蟹以19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完,上述涉案海蟹货值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1050元。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25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市西青区和润发海产品批发中心购进了10公斤经抽检不合格的皮皮虾(海水虾),共计250元,截至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皮皮虾(海水虾)以7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完,上述涉案皮皮虾(海水虾)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将上述两种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均分别销售给了抽检单位和周边居民,其中上述批次海蟹销售给抽检单位4公斤、周边居民6公斤,上述批次皮皮虾(海水虾)销售给抽检单位3公斤、周边居民7公斤,当事人没有上述居民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这些居民,故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的进货票据(天津市红旗农贸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HCP) NO.0022868 日期:2019年10月17日 注:以上所售食用农产品均已“索证索票”)。本案货值金额2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9120000001832621、SC19120000001832622)和检验报告(TFI-10235-2019、TFI-10236-2019),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董现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的时间、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5.经抽检不合格批次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上述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的索证索票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p#分页标题#e#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海蟹和皮皮虾(海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