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8861.0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7531.5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19〕12201900891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p#分页标题#e#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757591682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德辉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车前草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按劣药论处。 #p#分页标题#e#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68861.08元),没收违法所得(27531.5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一拾肆万一仟柒佰伍拾肆元陆角陆分(大写)交至本市各大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分页标题#e#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