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国医院涉嫌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上海安国医院涉嫌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68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11.5元)。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0年0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685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安国医院涉嫌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p#分页标题#e#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安国医院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2310114791476565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焦安国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药20190489),上海安国医院使用的车前草 (生产单位: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808001;规格:饮片;包装规格:1kg/袋)经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查,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车前草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211.5元。 #p#分页标题#e#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11.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p#分页标题#e#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