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点”到“转正” 标准化票据明确“标准化资产”属性
2月14日,人民银行发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
市场认为,《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前期处于“试点”阶段的标准化票据基本被明确为“标准化资产”。这也代表着今后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票据,票据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将进一步扩展。
自2019年8月上海票据交易所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以来,标准化票据便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上海票交所已成功创设了4期标准化票据,累计创设金额13.80亿元。上述标准化票据在票据市场交易流通,申购机构主要为各类在上海票交所备案的交易商,并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和清算。
此前,对于标准化票据是否属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市场上有诸多讨论。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条件,资管新规列出了五项条件: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二是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2019年10月发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资管新规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上述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
彼时有监管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票据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一个工具,标准化票据是按照上述五项标准来做的基于票据底层资产之上的证券资产。不过由于当时业界对票据理财等有不同看法和声音,因此没有将标准化票据放进《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标准化票据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义,对其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兴业研究研报认为,这首先明确了标准化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也有助于厘清围绕标准化票据的“标与非标”的争议。此前,试点的标准化票据虽然基本满足五大要素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部分机制未完全达到标准化资产要求,例如,信息披露相对简单、未对登记托管的分工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等。《办法》对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创设、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规定,标准化票据将更为符合“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与试点阶段最大的不同是对于存托机构的界定。华创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周冠南认为,试点阶段发行的4期标准化票据的存托机构均是票交所,相对而言保证了试点的顺利推进;《办法》明确存托机构的范围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说这开启了标准化票据推向市场的大门。
对于原始持票人(即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合法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从而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办法》强调,原始持票人不得作为投资人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对此,周冠南表示,例如银行作为贴现后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同时投资以自己的票据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防止其将表内的票据资产通过“标准化票据”的渠道转移至表外,防止出现监管套利。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
央行表示,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