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被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19〕6018号显示,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批号:190808)[检查]项溶化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
序号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药罚〔2019〕6018号
当事人: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200748007560P
住所(住址):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同达楼二层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利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XXXXXXXXXXXX634
联系电话:18XXXXXXX60
在日常抽检中,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药品复方板蓝根颗粒(批号:190808)进行抽样,经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溶化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该《检验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批次复方板蓝根颗粒为劣药。
经调查,上述批次复方板蓝根颗粒(批号:190808)是从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600包,购进单价为5元/包,购进金额为3000元。销售了140包,抽检6包,库存454包,召回0包。实际销售140包,销售收入共728元,销售成本700元,销售利润28元。
你公司销售劣药复方板蓝根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3页,法定代表人张利新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共1页、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销售的药品经抽样、检验为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
3.法定代表人张利新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了你公司购进、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相关情况;
4.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发货单》各1份共2页、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证明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和销售不合格药品“复方板蓝根颗粒”的具体情况;
5.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交《验收入库单》1份共1页、《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检验报告单》1份共1页、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聂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p#分页标题#e#
6.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召回启动审批表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
7.韶关市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在库养护单1份。
我局于2020年2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你公司在对进行采购药品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查验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审核查验了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和资质证明,购进药品后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核对到货的批号、数量等是否与票据相符,对药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查验,查验同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溶化性为合格,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复核等有记录,你公司获知该批次药品被抽检不合格后,对药品实施了召回,以上调查情况显示你公司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式2012〕306号)第十一条的推定,你公司上述情况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你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复方板蓝根颗粒454包(共136.2kg)。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