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浦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上海奉浦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1738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336.3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2.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1738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奉浦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p#分页标题#e#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奉浦医院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787862957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锦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抽样的由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0001的羌活,经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项目:【性状】本品具羌活的性状特征,但已虫蛀,【炮制】本品已虫蛀。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2019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报告,2019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复验。 现已查明,2018年12月7日你公司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号羌活2kg,购入单价348元/kg。购入后,你公司按规定对上述批号羌活进行了验收,并定期进行了养护,对储存温湿度环境进行调控。2019年9月30日养护时你公司发现上述羌活有虫蛀,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在《药品不合格登记表》中进行记录。 经查,上述批号羌活抽样时代表量为1536g,除去我局抽样的180g,你公司临床配方使用580g,库存剩余776g。配售单价为0.435元/g,配售所得252.3元。 因不合项目虫蛀与储存有关,故我局认定你公司使用上述不合格羌活的货值金额按代表量计算为668.16元,违法所得为252.3元。 #p#分页标题#e#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336.32元),没收违法所得(252.3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及违法所得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p#分页标题#e#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2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