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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金诚违规被责令改正 评级项目“私下”调整标准未公布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21
    来源: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东方金诚对个别项目开展评级作业时,未严格履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调整评级标准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数据计算错误,分析结论存在矛盾,公司质量控制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个别项目开展评级作业时,未严格履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调整评级标准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数据计算错误,分析结论存在矛盾,公司质量控制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强化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切实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