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3月27日消息,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被行政处罚。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 食 行罚字〔 2019 〕 58 号
当事人: 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1702759742894T
住所(住址): 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姚丽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来源于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抽检并送检,查阅购进票据、询问相关人员。
调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12日对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144号的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售卖的鲜活牛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抽检,送四川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给当事人。该批牛蛙经四川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P2019120548):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该批牛蛙是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从明辉虾行共购进3.15公斤,购进单价是xx.xx元/公斤,购进合计金额xx元。现场抽检宰杀了2.2公斤,并按xx.xx元/公斤销售单价,现场支付xx.xx元购样费,剩余0.95公斤以xx.xx元/公斤销售给了消费者,共计xx.xx元。由于超市每天的销售额太大,无法提供和查找到销售票据,也不知道具体销售给了谁。综上该超市获违法所得81.77元。该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食品合法性;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农产品的事实;
5.抽样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所抽农产品牛蛙所含恩诺沙星超标;
6.购进票据、入库单和销售单证明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
7.购买抽检样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证明所抽检样品是支付给了经销商抽检费用;
8.委托书一份证明李娟代表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该案的身份合法性。
2020年3月12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告〔 2019 〕58号)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称1、超市未向所售鲜活农产品喂养任何饲料和添加剂;2、没有检测能力和手段,采购不合格农产品不是故意行为;3、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4、市场竞争大,工人工资高,房租贵,加之疫情带来严重损失,诚请我局给当事人一次整改机会,从轻处罚。我局经讨论复核:认为你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审查供货商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未把好作为经营者的购进关,故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77元;2.处人民币11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1081.77元(大写:壹万壹仟零捌拾壹元柒角柒分)。#p#分页标题#e#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自觉履行。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巴渠东路111号909室)办公室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达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