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酶标仪(第一批)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编号:0702-1741CITC5Z25) 采购人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82262074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3348490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6月16日 更正日期:2016年6月16日 更正理由:采购内容和投标人资格条件变更。 更正事项: 1、“采购内容”增加如下内容: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台) 简要技术要求 用户单位 交...查看详情>>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查看详情>>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酶标仪(第一批)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采购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82262074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3348490 采购数量:1批 采购用途:检验检疫 招标公告日期:2017年6月16日 定标日期:2017年7月7日(招标编号:0702-1741CITC5Z25) 中标结果:详见附件。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详见附件。 服务要求:交货期从合同生效之...查看详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 的通知 发改规划〔2017〕1116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和供给创新,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以下简称《大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大纲》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查看详情>>
关于编报2014年质检系统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8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基础工作,总局将组织开展2014年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80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强化资产数据基础工作,做好资产报表编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如期完成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上报工作。 (一)加...查看详情>>
关于开展2014年度质检系统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国有资产决算和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5]2号)的要求,总局将组织开展2014年质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年度决算编报范围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编报范围为:总局机关本级、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上述单位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都应逐户编制资产年度决算。三级以下单位由三级单位汇总录入。 二、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查看详情>>
国质检执〔2015〕23号...查看详情>>
国质检通函〔2017〕247号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疫处理单位市场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1号)公布以来,各直属局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审批工作,努力推进检疫处理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深入简政放权、打破垄断经营、净化营商环境等“放管服”要求仍有差距。为进一步改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审批工作,加大检疫处理市场化改革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一)简化危险化学品前置许可证明文...查看详情>>
质检监函〔2017〕56 号 各...查看详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6年12月巴西爆发黄热病疫情。截至2017年2月8日,巴西共报告疑似病例1060例,确诊病例215例,确诊死亡病例70例。为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西的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要求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居住地公共卫生观察。 二、来自巴西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配合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入境卫生检疫工作。如...查看详情>>